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中对流动党员证使用的规定:
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应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得借各种理由拒绝接收;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应安排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收缴党费,并分配他们适当工作;流动党员外出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外出所在地党组织,接受外出所在地党组织的教育管理;流动党员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由党组织查检,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