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打官司中的律师费,一般是聘请方自行承担,败诉方不承担对方主张权益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司法解释,在以下九类案件中,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
第1、法律援助案件;
第2、著作权侵权案件;
第3、商标权侵权案件;
第4.专利侵权案件;
第5、不正当竞争案件;
第6、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第7、借款担保权诉讼案件;
第8、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
第9、仲裁案件。
除前述情况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否则无权要求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