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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1、学生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请假而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疾病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4、在允许修业年限内,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办理时间为学校正常开学期间,承办部门为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
学生要求休学,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等,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