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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抚为从二品官,是总管一省地方政务的长官,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有监察本地方政务之权。
总督和巡抚合称督抚。 清朝时,正式以督抚为地方最高长官。总督管辖一省或二三省,冶理辖区内的军民要政。巡抚是省级地方长官,总揽一省的军事,吏治,刑狱等事。
鸦片战争前,清朝全国有8总督16巡抚。8总督为:直隶,陕西,甘肃,浙江,湖南,湖北,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福建,江西。东北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的督抚一直到公元1906年才设置。直隶,四川两省只设总督,不设巡抚。甘肃巡抚于1754年撤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