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用面积可以出租,但是需要获得全体业主授权经营,收益归共有业主所有。如果没有获得全体业主(业主大会)授权经营的话,属于违法行为。物业公司在小区内没有任何所有权,包括物业用房、地面停车位、设备房、公共区域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其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专款纳入维修资金)。
由此看来,物业公司在未授权时,利用其它的财产进行租赁(经营),属于违法行为。可以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政府公开平台进行信访,要求物业公司停止该行为,并赔偿损失,交出所得利润。
小区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即公摊面积为:
1、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交(配)电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
2、每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为墙体面积水面投影面积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