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将受到以下惩戒:
1、限制严重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仓位、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
2、限制招录(聘)失信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不得参加文明单位、道德模范等各类评选表彰,已经取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3、失信企业将被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增加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和稽核的频次,再次发现有社保失信行为,将延长公示期限;
4、失信企业还将被限制参与社会保险业务合作项目、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