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一、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二、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不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当然,如果后来双方补充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有明确的界限,其范围和偿还方式都有明确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