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的赃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购买赃物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购买赃物行为的;
(三)所购赃物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购买赃物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