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棚户区改造公司依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同意文件,请求土地使用权划拨,由国土资源部分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将回收的土地使用权划拨给棚户区改造公司。
2、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同意后,区人民政府负责调度资金安排拆迁补偿安顿工作,实施资金关闭运转。
3、项目拆迁安顿补偿结束后,由棚户区改造公司请求,国土资源部分报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安排土地供应。
4、因特别原因未能完成拆迁需求提前进行土地出让或确需进行绑缚出让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采取生地出让或绑缚方法出让,由国土资源部分依法安排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