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章程原件1份;
4、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5、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或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执行董事或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注:可由注册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7、一人独资有限公司应提交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