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口,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并且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家庭。
2、人均年收入未达到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并在我市居住三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3、因旧城区改造和土地被征用的被拆迁人。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初审、复核和批准购买程序:
1、申请人应持户口、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向所在城区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外来务工人员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制定。
2、申请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住地进行为期十天的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统一汇总报市房产管理局。
3、市房产管理局对区政府报送的材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在政府网站或当地报纸向社会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发给《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载明准购面积。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对公示期间内的举报投诉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本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4、《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有效期为二年,逾期未购的需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