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通常认为,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与代物清偿协议是典型的实践合同。
如《担保法》第90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的规定,可以视为承认了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
《合同法》第2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第28条、第29条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做了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