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对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但不列入继承顺序。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