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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找见证人、阻碍探望的录音录像等证据予以证明。
探视孩子是父母的权利,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得阻碍,应当积极配合,除非对方的探视行为对孩子的成长不利,此时可以中止探视。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8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