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包括的情况有:
1、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所进行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进行的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续申请未获批准所进行的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
4、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所进行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的登记。
【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进行的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