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剥夺未成年人政治权利法律没有统一规定。
有人认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除判处无期徒刑者外,一般不宜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其主要理由是:
1、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本来就不享有政治权利,实际上也不具有享有的能力,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有实际意义。
2、未成年人可塑性大,不剥夺政治权利可以改造为新人。
3、刑法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即便应该剥夺,也可以从轻或减轻而不予剥夺。
也有人主张对未成年人应剥夺其政治权利,因为未成年人在执行主刑期间可能年满18岁而享有政治权利,如果不剥夺其政治权利,就不利于同未成年犯罪人作斗争和对他们的改造。
实践中,会不会剥夺政治权利,需要结合犯罪分子年龄、所犯罪行及犯罪情节等,由法官自由裁量。
【法律依据】
《刑法》第56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