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且符合城乡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符合给予社会救助的条件:
1、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和大型农机具。具体认定办法由有关区根据实际制定。
2、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及承租的住房达到两套及以上(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具体包括产权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集体土地上的住宅等,其中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名下的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按一套计算。
3、家庭成员名下拥有非住宅类房屋,且非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