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2款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1款规定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学员在学习驾驶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此产生的行政责任亦应由教练员全部承担,驾校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