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费用法:这种计算方法就是当发生多次索赔事项后, 重新计算出完成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总费用, 再从这费用中减去投标报价的总费用, 其差额就是承包商要求业主补偿的费用。
法院通常不愿意采用总费用法,原因是这种方法没有分解损失, 或者表明具体损失是某一具体违约或事件造成的,过于粗糙。 而且实际发生的总费用中, 可能包括了由于承包商的原因而增加的费用;同时, 投标报价时的估算费用因想在竞争中中标而过低。因此, 任何一个当事人如果仅根据总费用法作为证据进行索赔, 有承担被全部拒绝的危险。 法院对使用总费用法有严格的限制。
一般在具备了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总费用法:
1、具体的损失性质使确定损失达到合理的精度不可能或非常难以操作。
2、原告的标书或计算是比较合理的。
3、他是实际费用也是合理的。
4、承包商对工程施工发生的额外费用没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