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nternational Ship and Port Facility Security Code,简称:ISPSCode或ISPS规则) 于2002年12月在伦敦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并于2004年7月1日开始生效。这项规则是对于《1978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针对船舶、港口及港口国政府机构对于最低安全(Security)一项的修正案。它规定港口国政府、船东、船上人员以及港口/设施人员察觉安全威胁并且采取相应预防措施的责任,以防止安全事件影响从事国际贸易的船舶或港口设施。
ISPS Code包括A、B两个部分,其中A部分是强制性的要求,B部分是对A部分要求的实施提供指导,内容相互对应。ISPS Code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即对缔约国政府的要求、对公司和船舶的要求和对港口设施的要求。
ISPS规则
1、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高速货船等船舶应当符合公约的下述要求:
(1)所有3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安装自动识别系统(AIS)。
(2)所有100总吨以上的客船以及300总吨以上的货船,应在船体和内部舱壁上标记船舶永久识别号。
(3)所有3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均需配备记录船舶历史的《连续概要记录》。
(4)所有5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均需配备船上保安警报系统。
(5)所有公约适用的国际航行船舶,在船上应备有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6)所有公约适用的国际航行船舶,要求经保安审核并取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2、按照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将对国际航行船舶是否符合海上保安规定进行检查,对有明确理由相信船舶不符合要求的,将采取检查、延误、滞留、限制船舶操作、拒绝船舶进入港口、将船舶驱逐出港、要求船舶开往指定位置等强制措施。
3、经营国际航线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管理人,应当按照《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和ISPS规则的有关规定,编制国际航行船舶的保安计划,指定并培训公司保安员及船舶保安员,为所属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规定的设备、文件和标识,申请船舶保安评估。
中国已接受该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