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
1、古代没有三等九级,只有旧西藏把人分成三等九级。旧西藏通行了几百年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将人分成三等九级,明确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平等。法典规定:人分上中下三等,每一等人又分上中下三级。此上中下三等,系就其血统贵贱、职位高低而定。上等人是为数极少的大贵族、大活佛和高级官员;中等人是一般僧俗官员、下级军官以及三大领主的代理人;下等人是占西藏总人口百分之九十五的农奴和奴隶,也就是三六九等。
2、早有东汉史学家,文学家班固把古今人物归入其《汉书》的九品量表之中,分为上,中,下三等。在每个等级中又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以及下上,下中和下下三等。这就是后人分三六九等的来源。 三六九等只是一种说法,也有说人分十等,意思是人分贵贱。过去的说法是: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医;六工;七匠;八娼;九儒;十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