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可以参加调解的人有:
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每方不得超过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