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国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流转,流转方式主要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其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五大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因此,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合理的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是土地流转时也必须遵循法定的各项原则,以促进土地合法有效流转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