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程序”是终止公司权利和义务,取消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即公司实体不再存在的法律行为。
公司解散主要分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
(一)自愿解散程序为:
(1)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且该决议要以重度特别决议进行;
(2)董事、监察人申请解散登记。一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在解散开始一定时期内,董事和监察人要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解散登记,一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登记,解散即正始生效。如果董事和监察人没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解散登记,政府主管部门可根据职权或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公司设立登记。
(二)强制解散程序为:
(1)董事会通知股东。在公司解散开始后,除破产原因外,董事会应立即公告通知股东并以专函形式通知记名股东。若因为破产原因而解散,由法院出具公告说明。
(2)董事、监察人申请解散登记。非破产原因而解散,董事、监察人同样应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解散登记,因破产原因而解散,由法院依职权进行破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