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是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登记是使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因此,在“一房两卖”的情况下,已经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购房者即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一方多卖,房屋到底是哪一方,按照以下情形判断:
(1)如有一方已经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房屋归先办理产权登记的一方所有;
(2)均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一方办理预告登记的,产权归预告登记一方;
(3)如果双方或者多方都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也都没有办理预告登记手续,房屋归先占有房屋的一方所有;
(4)如果双方或者多方都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也都没有办理预告登记手续,房屋也没有进行实际交付,已支付房屋价款的买家优先于其他先签订购房合同的买家。
以上,需要注意的是,恶意抢先办理过户或预告登记的,不能优先于已交房买受人;查封期间占有,不能对抗申请查封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