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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第五条规定:低保标准应按照当地维持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用度,采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或消费支出比例法测算。城市低保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