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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和、分开居住、不履行夫妻间义务的情况下算分居。分居,是指一家人分开生活;多指保留夫妻关系而不共同生活。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