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一词,是朱文熊于1906年首次提出的,后来瞿秋白等也曾提出“普通话”的说法,并与茅盾就普通话的实际所指展开争论。经“五四运动”以来的白话文运动、大众语运动和国语运动,北京语音的地位得到确立并巩固下来。 新中国成立后,1955年举行的“全国文字改革会议”上,张奚若在大会主题报告中说明:汉民族共同语早已存在,现在定名为普通话,需进一步规范,确定标准。这种事实上已经逐渐形成的汉民族共同语是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的普通话。为简便起见,这种民族共同语也可以就叫普通话。
1956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中,对普通话的含义作了增补和完善,正式确定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普通话”一词开始以明确的内涵被广泛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