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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发国有土地补偿的申请方式是: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递交裁决申请,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申请裁决。
【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