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共同海损的条件:
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只凭主管臆测可能会有危险发生而采取某些措施,或可以预测的常见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都不能列为共同海损。
2、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船、货双方共同的,例如船在航行中搁浅,涉及船主和货主的共同利益。
3、所支付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即支付的费用是船舶运营所应支付的费用以外的费用,是为了解除危险的造成。
4、所采取的救助措施必须是有意识的,合理的,牺牲具有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