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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扶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但这一期限并不是绝对的,
该“意见”第二十条同时指出: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须负担必要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