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汉中后期的刺史制度。刺史制度在西汉中后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对维护皇权,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兴局面的形成起着积极的作用。昭宣注重整顿吏治、断理冤狱,因而对刺史制度格外重视,这在刺史的选拔任用方面尤其突出。这一时期刺史仍然严格在六条问事的范围内行使其监察权,并涌现了一批成绩卓异的刺史。他们对整饬吏治,缓和阶级矛盾,维护皇权,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王莽称帝时期的刺史制度。王莽称帝时期刺史改称州牧,职权进一步扩大,由监察官变为地方军事行政长官。
三、东汉灵帝以前的刺史制度。东汉灵帝以前的刺史主要职权是监察,但是职权进一步扩大,地方官化的程度进一步加深。 刘秀建武元年复置牧,恢复了州牧制度。建武十八年,改州牧复为刺史。西汉的刺史要亲自到中央汇报工作,东汉则但因计吏,不复自诣京师。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岗位,虽父母之丧,不得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