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辩论的权利。
(2)有申请法院调解的权利。
(3)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有提起上诉和申诉的权利。
(4)有自行和解的权利。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有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
(7)有申请案件承办人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回避的权利。
(8)有提供证据的权利。
(9)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
(10)有复制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39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