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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时,如果民告官私自越级告状,就要先打五十大板。
《大清律》中有: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即实,亦笞五十,须本管官司不受理或受理而亏枉者,方赴上司陈告。
解释:打官司时,必须自上而下诉讼,如果越过管理本地的官员,去向更高一级的官员告状,即使是事实,也要先杖打五十,需要本地管理官员不受理或者受理后觉得冤枉,才可以向更高一级的官员告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