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延期复工或推迟复工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31条规定的应急预案启动后所采取的有关控制措施,企业应当遵守。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