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即为孙中山《告各友邦书》具体内容:
凡革命以前所有满清政府与各国缔结之条约,民国均认有效,至于条约期满而止,其缔结于革命起事以后者则否;命以前满清政府所借之外债及所承认之赔款,民国亦承认偿还之责,不变更其条件。其在革命军与以后者则否。其前经订借事后过付者亦否认;凡革命以前满清政府所让与各国国家或各国个人种种之权利,民国政府亦照旧尊重之。其在革命军与以后者则否。其前经订借事后过付者亦否认;凡各国人民之生命财产,在共和政府法权所及之域内,民国当一律尊重而保护之;吾人当竭尽心力,定为一定不易之宗旨,期建吾中国于坚定永久基础之上,务求适合于国力之发展;吾人必求所以增长国民之程度,保持其秩序,当立法之际,一以国民多数幸福为标准;凡满人安居乐业于民国法权之内者,民国当一视同仁,予以保护;吾人当更张法律,改订民刑商法及采矿规则;改良财政,蠲除工商各业种种之限制,并许国人以信教之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