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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普通护照申请材料后,应当询问当事人,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批:审批签发机构收到受理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签发规定的,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名义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制证:制证机构在本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制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