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建配套的性质是指配套修建的各种公用建筑。
配套公建,指开发商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在住宅区土地范围内与商品住宅配套修建的各种公用建筑。
配套公建的修建,为业主居住提供了各项便利条件,提升了楼盘的吸引力,是业主与开发商关注的一个焦点。随着配套公建的修建,其产权归属问题也随之产生。由于此问题关系到开发商与全体业主双方的重大利益,现行有关规定又非常零散、模糊,导致适用法律疑难,开发商与业主往往各执一词,争议由此产生。
对于产权归开发商的配套公建,除国家及地方禁止开发商出售、出租以外,开发商可以出售、出租。但无论配套公建产权归谁所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规定,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公建的用途。开发商也可自由处分其权利,将产权归其的配套公建无偿转让给全体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