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质证制度的意义:指通过质证程序使审理更加公开、法院能够正确地认定证据、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证据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质证的主体,是指在质证过程对证据予以说明、质辩的主体。质证的客体,是指质证主体质证行为的对象。
广义的质证:通常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说明、评价、辩论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
狭义的质证:仅指诉讼活动中,在证据交换程序中或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进行的前述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