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察机构逐渐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察:西汉初年御史大夫是中央最高监察官员,既掌管监察,又担任副丞相;东汉初设立了以御史中丞为首的御史台,实际上已独立执行监督职能,这标志着监督权开始向行政权相分离。
2、 有颇为系统的监督法律体系作保证:如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六条问事”,它是古代最早的有系统的监察法规,成为汉代刺史行使监督权的法律依据,起到了约束刺史活动和防止权力滥用的作用。
3、官吏选拔制度更加合理:重气节、修养。嫉恶如仇、不畏权贵、清廉自洁、尽忠职守,这是监察官基本的品格要求。重学识。监察官非学识渊博、明晓律令者,不可为之。汉代的监察官以熟悉律令为必须的要求重能力、经验。一个称职的监察官既要有足够的知识储备,又要有丰富的为政经验,要明察事理,洞晓世事,通达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