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纳税减征额不用记入减征额科目里,可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他进项税额”科目借方。
2、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自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自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