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预见原则又叫可预见性规定,是指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
②预见的时间是合同订立时;
③预见的内容是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
④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通常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