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职业资格。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含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含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这些职业资格基本涵盖了经济、教育、卫生、司法、环保、建设、交通等国家重要的行业领域,符合国家职业资格设置的条件和要求。准入类职业资格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均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
职业资格目录明确了国家职业资格范围、实施机构和设定依据,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职业资格过多过滥的问题。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目录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相对稳定,实行动态调整。今后职业资格设置、取消及纳入、退出目录,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新设职业资格应当遵守《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规定并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后,按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可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但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资格资质持有人因不具备应有职业水平导致重大过失的,负责许可认定的单位也要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