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都具备租赁证,租赁证实际上便是房屋的使用权认证。值得注意的是,公有住房使用权具有迥异于一般私有房屋租赁使用权的性质,其所具有的永续性、支配性、可转让性等特征,使其在性质上更接近于物权而非债权。
公有住房使用权虽然需要同房管部门签订公房租赁合同之后方能取得,但其与一般的因房屋租赁合同而取得的房屋使用权显然具有重大区别:
1、公房使用权的存续具有永续性。公房使用权不受期限限制,租期届满后自然续期,非因特定事由,房管部门不得终止公房租赁合同。
2、房使用权因其租金远低于市场租金水平,因而具有高度的价值性。
3、公房使用权的取得需要支付对价,遇征收时可以获得补偿。
4、公有住房使用权可转化为完全所有权。
5、公有住房使用权具有实质上的可处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