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产房没有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没有转让权,无法继承或办理婚前公证。公有住房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公有住房使用权分割如下:
1、房产使用权应夫妻共同享有。当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2、一方享有使用权。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