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47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