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证明。如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护照、回乡证等,港澳办、台办或侨办出具的身份证明。
2、房地产权证。
3、内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6、内销商品预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
7、付款赁证。
8、前手购房合同、契税凭证。
9、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