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五;
2、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
3、立一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五;
4、立二等功的,增发百分之十五;
5、立三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