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37条、第38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具体职权范围《公司法》列举出12项权利。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如果除了股东会以外,贵公司设有董事会,那么,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方式、程序等内容,应当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并无直接规定。
如果董事会和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议事规则相同,都是按照出资额行使表决权利,那么再50%对50%股份的情况下,无论是占50%份额的大股东和其他小股东,都无法议事或行使职权。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利润的年终分配方案等都无法顺利通过。
除非修改章程,或者解散,否则无法解决彼此之间的不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