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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一条规定: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由定义可知,
1、对票据上的某一特定签章人来说,凡在其签章之前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均是其前手。
2、对持票人来说,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均是其前手。
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在多次背书以后,票据就会实现多次转让,也会出现多个前手。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债权人在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被拒绝付款后,可以向其所有的前手行使追索权。